反洗錢新例首案開審 無牌找換店被罰5千

建立於 01 二月 2013
店鋪東主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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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店鋪東主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無牌經營金錢服務,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被判罰款5,000元。

  香港海關人員根據資料,今年十一月採取行動巡查油麻地一間經營貨幣兌換及匯款服務的店鋪,發現該店鋪並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而違法經營。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於今年四月一日實施,旨在加強對香港金融機構推行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的措施的規定,確保有關措施符合國際標準。任何人士在香港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業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及罰款100,000元。

  香港海關呼籲市民使用海關二十四小時舉報熱線2545 6182,舉報無牌經營的金錢服務業務。


2012年12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5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匯款店無牌營運被罰款

【本報訊】政府於今年四月實施《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要求從事金錢服務業務的經營者向海關申領牌照,油麻地一間匯款店的東主因遲遲未領牌而被檢控,成為新例實施後首名被控人士。被告昨在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罪,裁判官指被告只屬「偷雞」營運,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洗黑錢,遂罰款五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馮漢彥(五十五歲)自去年五月起已在油麻地經營一間匯款店,但在今年四月一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實施後,被告一直沒有領牌。直至今年十一月廿三日,海關收到警方轉介後到被告的匯款店搜查,檢獲多本找換及匯款紀錄,警誡下被告確認他從事有關港元與人民幣的業務,而他每月會處理十二至十三宗匯款,每宗涉及五百至三萬港元。
控方指新例實施前有關控罪判罰是罰款八千至二萬元,而新例的最高判罰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案件編號:KCCC 503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