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打擊黑錢法例有3條 洗錢罪成最高判14年

建立於 30 六月 2014

據香港法律,募捐並非任何人士的錢都可以照收,若收了從犯法行為而得來的款項,分分鍾被控洗黑錢。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所有募捐的團體都有責任和義務去辨識捐來的錢是否來自合法途徑,即使是東華三院籌款,他們也須查核和過濾,不能亂咁收,當發現匯入的資金有可疑,就必須即時報警,以及退回,否則一旦被警方發現資金從犯罪所得,收款機構就要負上洗黑錢的刑事責任。」

  在香港打擊洗黑錢的法例主要有3條,分別是由本港立法的《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以及聯合國立法而香港商用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法例指明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包括金錢)是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該人便幹犯清洗黑錢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

  另外,銀行、匯款公司等金融機構的人員,如發現有洗黑錢的活動,知情不報,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判罰為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3個月。

資料來源:大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