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5.13億 內地漢囚46月

建立於 28 七月 2014

【本報港聞部報道】一名50歲內地男子昨日在區域法院因洗黑錢罪名被判監禁46個月。案情透露,警方於2013年9月接獲一海外公司報案,指收到一名聲稱為其子公司職員的電話及電郵,並把約65萬歐元匯入一香港銀行戶口。

  商業罪案調查科經深入調查後,發現被告於同年5月透過秘書公司在香港開設一間公司,其後並從內地到港,在銀行開立該公司戶口。該戶口於同年6月至9月期間,處理共約港幣5.13億元的懷疑犯罪得益,包括上述案件的犯罪得益。

  警方於同年10月拘捕被告,並落案控以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被告昨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犯罪得益而處理該財產,即干犯洗黑錢罪;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及罰款500萬港元。

資料來源:成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