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漢洗3.5億黑錢囚4年

建立於 05 二月 2013
【本報訊】二十七歲內地漢以工作簽證來港,先後報稱從事售貨員及業務員等工作,賺取每月五千元收入,卻於四年間涉嫌在港開多個銀行戶口替他人洗黑錢,涉款二十七億多港元,男子被控五項洗黑錢罪,昨日在高院承認其中三罪,涉款約三億五千萬元,餘下兩罪包括一項涉款二十四億三千多萬元的控罪,則獲控方同意於法庭存檔。法官延至下周一判刑。
 

 被告李泳濼,承認的三項控罪指他於○六年六月八日至一○年九月十八日間,在其一個滙豐銀行戶口及兩個渣打銀行戶口,處理合共二億八千多萬港元及約八百四十七萬美元(約六千六百萬港元)黑錢。案情指被告於○六年八月申請簽證來港獲准,其後至前年十二月為止每年均延長簽證,期間報稱任銷售員及業務員等。

 

控方指被告留港期間從無報稅,他○六年六月開設滙豐戶口時報稱在貿易公司任售貨員,月薪低於五千元,但戶口在七個月間分一千八百多次存入共二億六千萬港元和八百四十七萬美元,並分八百六十多次全數提走。他於○八年十月在渣打開戶,並報稱在運輸公司任經理,於半年間分二十三次存入二千三百萬港元並分二十七次全數提走;他○九年七月又在渣打開戶並報稱從事運輸業務,於一年兩個月間分十三次存入約一百萬元並分二十七次全數提走。

 

被告於前年十月經羅湖返內地被捕,初時聲稱來港任匯款代理,及後報稱任找換員,但調查指戶口資金流向不脗合匯款業務方式。辯方昨求情指案件不涉及國際犯案,被告亦有焦慮症且獲家人支持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HCCC 29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