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知”並不能成為辯解理由

公屋婦洗錢68億重囚10

新聞摘錄〔2013年3月13日報導〕:

「公屋師奶」於三年間為了每月四千五百元報酬,利用九個本地銀行戶口清洗六十八億元黑錢,昨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十年,是繼早前一百三十億元之後涉及金額第二大的洗黑錢案。

(消息來源:http://hk.news.yahoo.com/公屋婦洗錢68億重囚10年-220546863.html) 

相信閣下可能已留意到上述的新聞,繼早前內地商人洗錢131億被判囚10年半的案件後,警方再一次重鎚打擊洗錢活動,可見警方對打擊洗錢活動的決心和針對性。 

其中,此案有數點非常值得各匯款代理人和兌換商注意的:

  1. 無知並不能成為辯解理由 –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辯方律師所指那樣無知,她曾於○二年被裁定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記錄的罪名,遭罰款二萬七千元,她當時應該清楚其法律責任,但卻視若無睹”

法官的解釋很清楚,身為“匯款代理人”(即使當時MSO牌照法例還未生效) ,就會自動被視為“清楚其法律責任” 並嚴格遵守有關法例,“無知” 、 “不知道” 或 “忘記了” 都不能成為合理的辯解理由。 

  1. 保存記錄 – “涉案款項的源頭來歷不明,案發期間被告戶口內的提存交易合共三萬九千次,每日提存金額超過五百一十萬,由於金額龐大、加上戶口數目及交易次數眾多又頻繁,被告又在警方錄影會面中不斷回應不知道或忘記了”

 縱然案件發生在2000年至2001年期間,當時的法例對於保存記錄要求比今天寬鬆得多,但法官仍能以“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記錄”的罪名加以判刑,而亦因為被告沒有妥善保存客戶和交易記錄,以致無法解釋涉案款項的來源,最後被定罪為“洗錢” 而被判入獄十年,可見妥善保存記錄的重要性。 

總括最近兩個案例, “清楚其法律責任” 及 “妥善保存記錄” 為匯款代理人和兌換商的首要責任,偶一不慎,可引致極其嚴重的後果〔包括入獄〕,因此,為保障閣下免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我們建議閣下尋求專業協助,以確保貴司遵守有關的法例,及妥善保存記錄。 

當中,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第8.4條 - “所有文件及紀錄應在與客戶維持業務關係的期間內備存,及在有關業務關係終止後的6年期間內備存。”

第2.12條 -高級管理層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

(a) 獨立於所有營運及業務職能

(b) 通常長駐香港;

(c) 在該金融機構具有一定的資歷及權力;

(d) 與高級管理層能夠保持定期聯絡,並在有需要時能直接聯絡高級管理

層,以確保高級管理層信納本身已符合各項法定責任,以及機構亦

已採取充分有力的保護措施抵禦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e) 完全熟悉適用於金融機構的法定及監管規定,以及金融機構的業務所

產生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f) 能夠及時取得一切可取得的資料(來自內部來源如盡職審查紀錄及外

部來源如有關當局通函);及

(g) 配備充足資源,包括職員及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的適當替補人選

我司Inno Consultant Services Limited能協助貴司妥善而有效地達到有關的法例要求,並提供簡單易用的自動化系統,以輕鬆應對法例有關保存客戶和交易記錄的要求。

如閣下對以上內容或有關的法例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電郵至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或致電 3563 8766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