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牌照資枓須知
根據香港海關牌照指引,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持有者必須就其牌照資料的任何改變及時具報關長,否則香港海關有權否決有關的改變申請,並對牌照持有者作出處分。
須事先取得關長批准的改變事項:
(a) 如有人擬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b) 如有人擬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c) 如有人擬成為持牌人的合夥人
(d) 如持牌人欲加入另一處所經營金錢服務或在任何特定處所經營金錢服務
(e) 持牌人如擬停止經營金錢服務或停止在牌照指明的任何處所經營金錢服務
條例訂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上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5 萬元罰款
及監禁6 個月。關長亦可根據條例對違例行為採取紀律行動,可被判100萬元罰款。
持牌人須在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藉書面向關長具報有關以下改變:
(a) 業務/法團名稱的改變
(b) 金錢服務業務的性質的改變
(c) 主要(通訊)地址的改變
(d) 聯絡資料的改變
(e) 營業處所資料的改變
(f) 營業處所的電話及傳真號碼的改變
(g) 在營業處所經營的其他業務的資料的改變
(h) 住宅營業處所的佔用人的改變
(i) 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詳情的改變
(j) 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改變
(k) 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適當人選」身分的改變
(l) 用以經營金錢服務業務的銀行帳戶的改變
條例訂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上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5萬元罰款。關長亦可根據條例對違例行為採取紀律行動,可被判1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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