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利王洗黑錢3500萬

建立於 06 四月 2013

【本報訊】34歲「貴利王」(圖右)5年來利用4個他人戶口清洗黑錢近3,500萬元,警方調查近半年後,昨早在秀茂坪將他與一名提供銀行戶口的綜援婦拘捕。據悉,貴利王專替黑幫14K放貸抽佣,手上債仔近300人,其中3人為男藝人。

 

洗黑錢近3,500萬元

涉嫌洗黑錢男女分別姓蔡(34歲)及姓黃(41歲)。昨晨6時許,探員前往蔡的寓所找他無果,於是致電聯絡他,要他前往秀茂坪警署,當蔡抵達警署時將他拘捕,同時在秀茂坪邨拘捕黃婦。
據悉,蔡有黑幫聯英社背景,替黑幫14K放高利貸從中抽佣,居秀茂坪邨秀緻樓。黃婦為主婦,領綜援,居住觀塘曉麗苑,疑收取數千元報酬,借出戶口給蔡處理債仔還款及清洗黑錢達1,000萬元。
消息稱,去年7月,在深水埗汝州街開公司的一名男子,向蔡借貸70萬元,3個月後,蔡與兩手下到該男子公司追債,並把對方押上私家車,載去飛鵝山拳打腳踢,並威嚇﹕「再冇錢還,推你落山!」其間事主公司員工見老闆被帶走報警,警方追蹤而至將事主救出,以涉嫌非法禁錮將蔡等3人拘捕。
據悉,事主拒絕指證蔡等人從事高利貸活動,但探員在涉案私家車上找到數簿,搜屋時又發現蔡的住所內有大批提款卡及銀行存摺,相信蔡真正身份是大耳窿。警方調查發現,2008至今年,有人通過4個他人戶口清洗黑錢接近3,500萬元,部份戶口持有人疑為無力還債的債仔。
警方相信蔡的債仔逾280人,部份是屋邨及低收入人士,其中3人是一間著名娛樂公司男藝人,警方事後曾聯絡3人,他們均稱不認識蔡某。而蔡的貴利集團活躍於鯉魚門、平田邨及秀茂坪,專做熟人生意,以大額借款為主。

 

“無知”並不能成為辯解理由

建立於 14 三月 2013

公屋婦洗錢68億重囚10

新聞摘錄〔2013年3月13日報導〕:

「公屋師奶」於三年間為了每月四千五百元報酬,利用九個本地銀行戶口清洗六十八億元黑錢,昨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十年,是繼早前一百三十億元之後涉及金額第二大的洗黑錢案。

(消息來源:http://hk.news.yahoo.com/公屋婦洗錢68億重囚10年-220546863.html) 

相信閣下可能已留意到上述的新聞,繼早前內地商人洗錢131億被判囚10年半的案件後,警方再一次重鎚打擊洗錢活動,可見警方對打擊洗錢活動的決心和針對性。 

其中,此案有數點非常值得各匯款代理人和兌換商注意的:

  1. 無知並不能成為辯解理由 –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辯方律師所指那樣無知,她曾於○二年被裁定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記錄的罪名,遭罰款二萬七千元,她當時應該清楚其法律責任,但卻視若無睹”

法官的解釋很清楚,身為“匯款代理人”(即使當時MSO牌照法例還未生效) ,就會自動被視為“清楚其法律責任” 並嚴格遵守有關法例,“無知” 、 “不知道” 或 “忘記了” 都不能成為合理的辯解理由。 

  1. 保存記錄 – “涉案款項的源頭來歷不明,案發期間被告戶口內的提存交易合共三萬九千次,每日提存金額超過五百一十萬,由於金額龐大、加上戶口數目及交易次數眾多又頻繁,被告又在警方錄影會面中不斷回應不知道或忘記了”

 縱然案件發生在2000年至2001年期間,當時的法例對於保存記錄要求比今天寬鬆得多,但法官仍能以“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記錄”的罪名加以判刑,而亦因為被告沒有妥善保存客戶和交易記錄,以致無法解釋涉案款項的來源,最後被定罪為“洗錢” 而被判入獄十年,可見妥善保存記錄的重要性。 

總括最近兩個案例, “清楚其法律責任” 及 “妥善保存記錄” 為匯款代理人和兌換商的首要責任,偶一不慎,可引致極其嚴重的後果〔包括入獄〕,因此,為保障閣下免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我們建議閣下尋求專業協助,以確保貴司遵守有關的法例,及妥善保存記錄。 

當中,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第8.4條 - “所有文件及紀錄應在與客戶維持業務關係的期間內備存,及在有關業務關係終止後的6年期間內備存。”

第2.12條 -高級管理層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

(a) 獨立於所有營運及業務職能

(b) 通常長駐香港;

(c) 在該金融機構具有一定的資歷及權力;

(d) 與高級管理層能夠保持定期聯絡,並在有需要時能直接聯絡高級管理

層,以確保高級管理層信納本身已符合各項法定責任,以及機構亦

已採取充分有力的保護措施抵禦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e) 完全熟悉適用於金融機構的法定及監管規定,以及金融機構的業務所

產生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f) 能夠及時取得一切可取得的資料(來自內部來源如盡職審查紀錄及外

部來源如有關當局通函);及

(g) 配備充足資源,包括職員及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的適當替補人選

我司Inno Consultant Services Limited能協助貴司妥善而有效地達到有關的法例要求,並提供簡單易用的自動化系統,以輕鬆應對法例有關保存客戶和交易記錄的要求。

如閣下對以上內容或有關的法例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電郵至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或致電 3563 8766 查詢。

公屋婦洗錢68億重囚10年

建立於 13 三月 2013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公屋師奶」於三年間為了每月四千五百元報酬,利用九個本地銀行戶口清洗六十八億元黑錢,昨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十年,是繼早前一百三十億元之後涉及金額第二大的洗黑錢案。法官指被告並非無知,她曾被控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記錄的罪名,家中亦有一本外匯代理參考指引小冊子,判處阻嚇式刑罰是首要的量刑考慮。

  被告林美玲(六十一歲)日前遭陪審團裁定洗黑錢罪成,法官陳慶偉押後至昨日判刑,他指高等法院早前裁定一名青年清洗一百三十億元黑錢罪成,相信本案的六十八億元是歷來第二高,但涉案款項的源頭來歷不明,案發期間被告戶口內的提存交易合共三萬九千次,每日提存金額超過五百一十萬,由於金額龐大、加上戶口數目及交易次數眾多又頻繁,被告又在警方錄影會面中不斷回應不知道或忘記了,故不難想像警方需時調查,於○八年拘捕被告後,直至去年才提出起訴,法官認為不構成延誤。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辯方律師所指那樣無知,她曾於○二年被裁定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記錄的罪名,遭罰款二萬七千元,她當時應該清楚其法律責任,但卻視若無睹,之後繼續從事匯款活動,警方又在其住所搜到一本外匯代理參考指引小冊子,當中有提及洗黑錢及舉報可疑交易。

  法官接納本案不涉及跨境元素,洗黑錢的方法不複雜,被告只是利用香港銀行戶口一出一入,她不是主腦,雖然被告的家人為她寫求情信,但上訴庭在案例中明言,判處阻嚇式刑罰是洗黑錢案件的首要量刑考慮,被告的個人因素及家庭背景並非求情理由。

  案情指被告於○○至○一年間,分別在集友、道亨、第一商業、恒生、華僑商業、華南商業、渣打、東亞及浙江興業共九家銀行開設個人戶口,被告是居住彩雲邨的家庭主婦,沒持有物業或向稅局填報任何入息稅,卻於○二年五月至○五年十二月期間,有高達六十八億元的款項在其九個戶口提存,被告被捕時辯稱每月收取四千五百元報酬,替一名內地同鄉將生意資金轉帳。

  控方日前透露,警方調查一名荷蘭漢受騙案件時,發現有三十萬港元存入被告的戶口,因而對被告展開調查。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二四一──二○一二。

公屋婦洗黑錢68億罪成

建立於 12 三月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