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找換店被劫失三十萬

荃灣一名找換店東主返店舖開檔時,突遭兩名刀匪賺門而入,被掠走30多萬元現金。

遇劫的找換店東主何×賢(54歲),事後因心口不適,由救護車送院治理,現已無礙。警方根據受害人的口供,通緝2名年約40至45歲的匪徒,相信他們懷疑利刀,經點算後證實失去30多萬元港幣、外幣及人民幣現鈔。由於案情嚴重,案件已交由荃灣警區重案組跟進,並調查劫匪是否一早已店舖守候,以監視東主的行動,及店內鈔票的存放。

事發找換店於荃灣沙咀道207號近戴麟趾夫人診所,今早近9時,何獨自返去開舖,而店舖的捲閘仍未打開,正當他從後巷側門準備去傾倒垃圾後時,突遭兩名男子用刀指嚇及挾持他返回舖內,並用索帶將其手腳綑綁,再用黑色膠紙封口及蒙眼,肆意搜掠後逃去。事主其後按動警鐘報案,獲救後送院。

洗錢14億匯款員囚7年半

從事匯款工作的六旬漢,被發現於數月間經常為客戶處理動輒四、五億元巨額轉帳,警方懷疑款項涉及犯罪得益,控告他七項洗黑錢罪,控罪涉款合共高達十四億元。案件在高院審訊後,七人陪審團昨以大比數裁定他七罪俱成立,成為本港首宗匯款員洗黑錢罪成案例。法官指案件涉及完整計劃且非單獨行動,被告從中扮演重要角色,遂判他入獄七年半

大喊「明屈我食死貓」

六十歲的被告余德健聞判後當庭高呼:「冤枉,明屈我食死貓。」他四名在學子女在庭外稱,父親只從事一般匯款工作,與其他同業無異,控方亦無法證明款項屬犯罪得益,認為法律不公平。四兄弟姊妹現讀中五至大學一年級,母親為長期病患,被告入獄後家庭頓失支柱,故聲言一定會為被告上訴。

商業罪案調查科高級督察鄒祥有指出,在港從事匯款工作人士,須向警方聯合財富情報組登記,匯款員有責了解客戶背景,如匯款人所涉生意等,並保存紀錄,不能盲目代人處理帳項,遇有不明來歷金錢或可疑情況,更須向警方報告。

鄒祥有說,本案為香港首宗匯款員涉及洗黑錢被定罪案件,金額亦屬最大,商罪科現仍在調查數宗類同案件。他更指出,按現行洗黑錢控罪,控方毋須證明款項來源。

被告被控七項洗黑錢罪,控罪指他於○三年一至三月和三至五月、以及○八年三至五月和○八年九月,使用自己名下三個戶口處理合共逾十四億元犯罪得益。案情指,首三段控罪期均為時約三個月,期內被告戶口不斷有資金進出,轉帳分別達九百至二千多次不等,涉款分別達四至五億元。

頻密轉帳 戶口有異常

另被告的戶口在○八年九月某天內有逾一千五百萬元出入,該些款項除小量從內地匯入,大部分是在本港戶口流轉。警方同年發現其戶口有異常而拘捕他,被告承認曾為兩名客戶「阿春」及「叔姐」處理金錢,他只是收電話按指示辦事,從沒過問款項來歷,即使金額巨大,只認為是客戶生意額大。

案件編號:HCCC24,105/2010

 

貴利王洗黑錢3500萬

【本報訊】34歲「貴利王」(圖右)5年來利用4個他人戶口清洗黑錢近3,500萬元,警方調查近半年後,昨早在秀茂坪將他與一名提供銀行戶口的綜援婦拘捕。據悉,貴利王專替黑幫14K放貸抽佣,手上債仔近300人,其中3人為男藝人。

 

洗黑錢近3,500萬元

涉嫌洗黑錢男女分別姓蔡(34歲)及姓黃(41歲)。昨晨6時許,探員前往蔡的寓所找他無果,於是致電聯絡他,要他前往秀茂坪警署,當蔡抵達警署時將他拘捕,同時在秀茂坪邨拘捕黃婦。
據悉,蔡有黑幫聯英社背景,替黑幫14K放高利貸從中抽佣,居秀茂坪邨秀緻樓。黃婦為主婦,領綜援,居住觀塘曉麗苑,疑收取數千元報酬,借出戶口給蔡處理債仔還款及清洗黑錢達1,000萬元。
消息稱,去年7月,在深水埗汝州街開公司的一名男子,向蔡借貸70萬元,3個月後,蔡與兩手下到該男子公司追債,並把對方押上私家車,載去飛鵝山拳打腳踢,並威嚇﹕「再冇錢還,推你落山!」其間事主公司員工見老闆被帶走報警,警方追蹤而至將事主救出,以涉嫌非法禁錮將蔡等3人拘捕。
據悉,事主拒絕指證蔡等人從事高利貸活動,但探員在涉案私家車上找到數簿,搜屋時又發現蔡的住所內有大批提款卡及銀行存摺,相信蔡真正身份是大耳窿。警方調查發現,2008至今年,有人通過4個他人戶口清洗黑錢接近3,500萬元,部份戶口持有人疑為無力還債的債仔。
警方相信蔡的債仔逾280人,部份是屋邨及低收入人士,其中3人是一間著名娛樂公司男藝人,警方事後曾聯絡3人,他們均稱不認識蔡某。而蔡的貴利集團活躍於鯉魚門、平田邨及秀茂坪,專做熟人生意,以大額借款為主。

 

公屋婦洗錢68億重囚10年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公屋師奶」於三年間為了每月四千五百元報酬,利用九個本地銀行戶口清洗六十八億元黑錢,昨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十年,是繼早前一百三十億元之後涉及金額第二大的洗黑錢案。法官指被告並非無知,她曾被控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記錄的罪名,家中亦有一本外匯代理參考指引小冊子,判處阻嚇式刑罰是首要的量刑考慮。

  被告林美玲(六十一歲)日前遭陪審團裁定洗黑錢罪成,法官陳慶偉押後至昨日判刑,他指高等法院早前裁定一名青年清洗一百三十億元黑錢罪成,相信本案的六十八億元是歷來第二高,但涉案款項的源頭來歷不明,案發期間被告戶口內的提存交易合共三萬九千次,每日提存金額超過五百一十萬,由於金額龐大、加上戶口數目及交易次數眾多又頻繁,被告又在警方錄影會面中不斷回應不知道或忘記了,故不難想像警方需時調查,於○八年拘捕被告後,直至去年才提出起訴,法官認為不構成延誤。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辯方律師所指那樣無知,她曾於○二年被裁定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記錄的罪名,遭罰款二萬七千元,她當時應該清楚其法律責任,但卻視若無睹,之後繼續從事匯款活動,警方又在其住所搜到一本外匯代理參考指引小冊子,當中有提及洗黑錢及舉報可疑交易。

  法官接納本案不涉及跨境元素,洗黑錢的方法不複雜,被告只是利用香港銀行戶口一出一入,她不是主腦,雖然被告的家人為她寫求情信,但上訴庭在案例中明言,判處阻嚇式刑罰是洗黑錢案件的首要量刑考慮,被告的個人因素及家庭背景並非求情理由。

  案情指被告於○○至○一年間,分別在集友、道亨、第一商業、恒生、華僑商業、華南商業、渣打、東亞及浙江興業共九家銀行開設個人戶口,被告是居住彩雲邨的家庭主婦,沒持有物業或向稅局填報任何入息稅,卻於○二年五月至○五年十二月期間,有高達六十八億元的款項在其九個戶口提存,被告被捕時辯稱每月收取四千五百元報酬,替一名內地同鄉將生意資金轉帳。

  控方日前透露,警方調查一名荷蘭漢受騙案件時,發現有三十萬港元存入被告的戶口,因而對被告展開調查。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二四一──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