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 - 金錢服務經營者專題講座2015.05.27香港海關 - 金錢服務經營者專題講座2015.05.27

香港海關於2015年5月27日舉辦了新一輪的《金錢服務經營者 – 專題講座》,其中海關再次提醒各金錢服務經營者注意以下事項:

 

1.  續牌申請時限 (到期前90天內及最少45天前)

2.  持牌人須事先取得海關關長批准的改變事項,及有關違例的罰則

3.  持牌人須在一個月內通知海關的改變事項,及有關違例的罰則

4.  備存紀錄的法定期限

5.  風險識別及評估

6.  持續監察及覆核

 

此外,香港海關特別提及以下兩項要求:

 

內部監察制度

-      進行定期審查以測試業務內部是否有效運作

-      審視及更新風險管理資訊

 

持續專業培訓

-      有效防止及偵察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      有助員工深入了解法定要求

-      提升識別可疑交易的能力

-      保持專門的知識和專業技能

 

最後,因應FATF 將於2018年對香港進行第四輪相互評核實地考察,香港海關將會向業界發出問卷,以評估業界對反洗錢法例的執行情況。

 

我們在此呼籲各金錢服務經營者,請恪守香港反洗錢法例的要求,並全力配合香港海關的評估,以維護香港身為世界金融中心之一的地位,和保障貴司及各同事們的法律權益。

 

如閣下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或在遵守反洗錢法例上需要協助,歡迎隨時致電或電郵給我們。

備存記錄和更新海關資料

新一年快到了,我們謹此恭祝各寶號羊年生意興隆、財源廣進!

 在貴寶號忙於應接四方源源不斷的生意之餘,我們希望借此機會,提醒貴司遵守法例規定的重要性,尤其是「妥善備存記錄」和「及時向海關申報資料」 (包括更新用於金錢服務的銀行戶口資料) ,以保障貴司法律權益。

 如閣下想了解更多資料及如何達到法例對客戶盡職審查、持續監察、備存記錄、職員培訓、及舉報可疑交易的要求,歡迎隨時致電 3563 8766或電郵至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向我們查詢。

 展弘合規顧問組

打擊洗錢條例的法定及監管規定的問卷

大家可能還記得,香港海關在2014年9月3日舉行的金錢服務經營者舉辦講座中曾提及,因應FATF將來港評估/視察香港的反洗錢政策及實施情況,香港海關將會向業界發出有關的問卷調查,以評估香港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反洗錢政策及實施情況。

 

部分近期申請續牌的行家已陸續收到由香港海關發出的《打擊洗錢條例的法定及監管規定的問卷》,此問卷的目的是為香港海關提供香港金錢服務業的合規情況資料,讓香港海關對其培訓計劃作出適當調整,以提高香港金錢服務界的合規水平。

 

問卷主要是針對《反洗錢條例》的主要要求,包括:風險評估、客戶盡職審查、持續監察、備存記錄、可疑交易報告及職員培訓。當中,香港海關要求金錢服務經營者表示對《反洗錢條例》的主要要求的達標情況:(a) 全部辦妥、(b) 部份辦妥、(c) 辦妥小部份及(d) 不明白該要求。

 

我們在此呼籲各行家,請根據自身的情況填寫《打擊洗錢條例的法定及監管規定的問卷》,以協助香港海關得到準確的行業情況資料。而各行家亦可借此機會,仔細地審視貴司的合規情況,查找不足之處,並儘早改善合規程序和執行情況,以確保符合法例的要求。

 

如閣下對以上資料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聯絡我們了解。

香港海關 - 金錢服務經營者舉辦講座(2014/09/03)

香港海關於2014年9月3日舉行了金錢服務經營者舉辦講座,海關、警方和聯合財富情報組 (JFIU) 在講座上為業界提供了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資訊和最新發展,尤其是有關於「電話騙案」的消息及有效的辨別方法;JFIU亦鼓勵業界對任何可疑的人仕/活動作出合適而準確的「可疑交易報告」,以保障自身和大眾市民的安全。

 

此外,海關及特別警方提醒業界注意的重要事項:

 

1. MSO牌照必須於牌照到期日45天前申請續牌,否則牌照將於到期日後失效,並需要重新申請新牌照。重要提示: 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是違法的!

 

2. 因應FATF將來港評估/視察業界的反洗錢政策及實施情況,香港海關將會向業界發出有關的問卷調查,希望業界積極準備及回覆問卷。

 

3. 海關再次聲明,海關提供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說明 (範本) 》只作參考之用,各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根據自身的情況,以確立詳細適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守則和程序。

 

如閣下對以上資料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聯絡我們了解。

改變牌照資枓須知

根據香港海關牌照指引,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持有者必須就其牌照資料的任何改變及時具報關長,否則香港海關有權否決有關的改變申請,並對牌照持有者作出處分。

 

事先取得關長批准的改變事項:

 

(a) 如有人擬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b) 如有人擬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c) 如有人擬成為持牌人的合夥人

(d) 如持牌人欲加入另一處所經營金錢服務或在任何特定處所經營金錢服務

(e) 持牌人如擬停止經營金錢服務或停止在牌照指明的任何處所經營金錢服務

 

條例訂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上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5 萬元罰款

及監禁6 個月。關長亦可根據條例對違例行為採取紀律行動,可被判100萬元罰款。

 

 

持牌人須在自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藉書面向關長具報有關以下改變:

 

(a) 業務/法團名稱的改變

(b) 金錢服務業務的性質的改變

(c) 主要(通訊)地址的改變

(d) 聯絡資料的改變

(e) 營業處所資料的改變

(f) 營業處所的電話及傳真號碼的改變

(g) 在營業處所經營的其他業務的資料的改變

(h) 住宅營業處所的佔用人的改變

(i) 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詳情的改變

(j) 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改變

(k) 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的「適當人選」身分的改變

(l) 用以經營金錢服務業務的銀行帳戶的改變

 

條例訂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上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5萬元罰款。關長亦可根據條例對違例行為採取紀律行動,可被判100萬元罰款。

 

如閣下對以上資料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聯絡我們了解。